2020年底,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代理其与喜德县自然资源局的征收土地补偿纠纷。喜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内容为:“责令你户3日内交出土地。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在自收到本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凉山州自然资源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喜德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能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喜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案件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据此,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应当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被告喜德县自然资源局在原告尚对征地房屋补偿存有异议,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情况下,也没有依法报经征地审批人民政府裁决的情况下,便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同时,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严格、有效的依法履行了法定实施征地程序(公示、听证等)。
综上所述,被告喜德县自然资源局于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不合法。因本案原告张某某所属案涉征用地上房屋已经灭失,本案不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被告喜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









